第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听取农民、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将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