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引领第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听取农民、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将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