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的方式。

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对有关部门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和答复,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