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具体车辆类型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