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