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