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经费投入。市、县(区)人民政府爱卫会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