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强公共厕所、农村厕所、生活垃圾分类及处理、污水处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水平。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