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事故或者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做好事后处置和恢复工作。

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事件,超出自行处置能力的,污染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先行应急处理,相关费用由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