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应当向指定地点倾倒、排放,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并按照规定标准处置。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