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