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