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南阳市行政区域内白河水系干流、主要支流、水库、湖泊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污染控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饮用水水源地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