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瀑布、河溪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资源的保护。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应当征求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意见,兼顾风景名胜区景观要求。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长宁县、江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河流以及水库等水利工程的防洪与运行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