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出借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分别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