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涉医投诉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