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秩序维护第五十一条有效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