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