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审批第二十四条有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