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