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全省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市、州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州、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市、州、县的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明确邮政设施布局。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