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用品用具的监督管理。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企业应当办理生产监制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邮政用品用具,不得冒用、盗用生产监制证书;不得销售和使用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