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用品用具的监督管理。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企业应当办理生产监制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邮政用品用具,不得冒用、盗用生产监制证书;不得销售和使用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