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带有邮政、快递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快件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禁行路段、禁停地点通行或者停车。

邮政、快递专用车辆在运递途中违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保护车载邮件和快件,并通知企业及时转送邮件和快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