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提供便利,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