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达到国家规定的能力基本标准,部分达到推荐标准。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支持和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