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城乡居民个人健康信息的,由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直接责任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