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共享,构建上下联动的远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各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