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有关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