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定期免费进修和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及学术交流。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对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