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第十一条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定期免费进修和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及学术交流。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对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