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建立健全机关成本统计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运行成本统计、分析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纳入绩效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目标制定、绩效评价、绩效反馈等绩效管理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