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四川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级机关)的机关运行保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机关运行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