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上下学时间,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拥堵;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道路上设置利于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道路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监控设施等;

(三)中小学校校园周边路段应当设置路灯;受条件限制的农村地区中小学校校园周边路段无法设置路灯的,应当在校园出入口设置反光或者发光交通设施。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