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政务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直接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
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政务数据资源需求部门(以下简称需求部门)应当向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提供部门同意共享的,应当授予相应共享权限,需求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提供部门不同意共享的,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提供部门与需求部门就共享事项存在争议的,由大数据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