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