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80—9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

(二)每千人口中按80—9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

(三)每千人口中按40—45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