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冷湖天文观测环境区域内实施下列活动,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州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应当立即关闭、移除相关设备:

(一)临时使用强光源、激光等光源的;

(二)临时使用无人机、直升机等空中设备的;

(三)需要使用信号弹、烟雾弹等指示物的;

(四)其他影响天文观测环境的。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