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车充电设施。

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接受业主委托,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