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合理利用道路资源,科学分配车辆路权,将设置非机动车道纳入道路建设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非机动车道。现有城市道路应当合理增设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