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其骗取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的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