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援助救济机制,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根据中小企业遭受突发事件影响情况,及时采取救助、补贴、减免、安置、信用救济等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