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补贴、培训、实习、推送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举办校企招聘活动等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员招聘、人才引进、职工培训、素质测评、专业辅导等服务。支持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定向培养技能人才,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提升企业发展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引进人才,为中小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提供职称评审、住房、落户、子女入托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支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