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开展合作,提高企业协作水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