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开展合作,提高企业协作水平。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