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进行综合开发,其收益应当用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