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