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在运营服务中,按照安全管理规定需要乘客配合的,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