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投入运营的城市公共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运营安全设备设施,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要求;

(二)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等;

(三)为驾驶员设置安全防护隔离设施;

(四)配置安全应急锤、手动开门装置、紧急报警装置;

(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设施;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配置的其他运营安全设备设施。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