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建设情况,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无障碍化城市公共汽车,按照规定配建充(换)电、加氢等设施。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