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建设情况,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系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无障碍化城市公共汽车,按照规定配建充(换)电、加氢等设施。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