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建立水资源目标管理体系,开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水资源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资源管理情况。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港航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