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民技能培训服务方式,依托产业发展需求,尊重农民意愿,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开展订单式培训,提升培训质量和效益。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的优惠措施,支持乡村能人、城镇居民、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返乡入乡创业。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乡土人才评价体系和技能等级评价制度,完善各类人才在奖励补助、生活保障、专利申请、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推动乡土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