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农业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合作,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开展农业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服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机作业、农资供应、农产品加工、产品销售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