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地质环境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地质遗迹名录设立地质遗迹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地质遗迹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