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建立健全绿色建筑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得表彰、奖励或者被评为示范项目的绿色建筑项目,可以给予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用激励加分。

取得高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应当优先推荐。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