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创新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四川省、本市改革发展方向,且相关人员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